編制審計報告的基本要求
1、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范。
2、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3、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組長均不得將審計過程中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隱瞞不報。
4、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按照規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5、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
6、審計組所在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提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連同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報送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
擴展資料
審計報告的特點:
1、它是根據審計過程所搜集的證據,經過去偽存真,而后編寫的,因此,是一份有根有據的審計工作總結。
2、根據審計證據,以審計機關或審計專家的身份作評語,它是一份能起公證作用的證明書。
3、根據審計過程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