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是開門見山法。審計人員直接向對方詢問需要了解和核實的問題,要求對方直接給予說明。這種方法,適用于感覺起來為人誠實、性格直爽的調查對象;也適合業務素質不高以及與調查事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調查對象。二是矛盾突破法。抓住被調查對象所提供的資料、證言、證據之間的相互矛盾之處,出其不意地用其矛攻其盾,在對方難以自圓其說的情況下,很可能會問出真情。此方法適合于賬、證、物之間有不相符且有不真實之嫌者。三是論據突破法。利用已掌握的部分證言、證據做伏筆,避實就虛,虛實結合,圍繞某一方向與對方進行交談,待對方露出破綻時,再用所掌握的證據進行反駁,使對方不得不在證據面前承認相關事實。此法適用于審計人員已掌握部分證據,但對方隱瞞事實、避重就輕或百般狡辯時。四是宣傳教育法。利用政策攻心、案例教育等手段,向對方反復講明政策和法規規定,分析違紀違規行為產生的后果以及應承擔的責任,攻克對方的心理防線,使對方放棄僥幸心理,承認事實,接受處理。此法適用于調查對象對所查出的問題拒不承認,存在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者。五是突擊檢查法。對某些問題,當調查陷入僵局,或者對方提出新的情況、新的線索時,審計人員可將計就計提出或采取突擊查賬、盤點現金和清點測算實物等,進行現場核實,攻其不備。同時,進行現場核實也可驗證審計人員的分析、判斷是否正確以及被調查人員是否講真話等
正確運用審計取證方法,就有可能搜集到可靠、相關、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順利完成審計任務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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