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們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據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法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有關試工作。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2。 招考公告的發布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布,同時要考慮到地域性,例如,國務院各部門如面向全國招考公務員,則應在《人民日報》上發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區招考,則可在《北京日報》或《北京晚報》上發布招考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區)招考公務員,則應在省級報紙發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區駐地市內招考,則可在駐地市報紙上發布招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