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韓劇TV非法經營獲利221萬 5人獲刑 究竟是怎么回事?據江蘇高院官微消息,2020年5月初,被告人熊某認為案外人所有的“韓劇TV” 品牌效益較好,故經商量后將其轉讓給自己經營。隨即,被告人熊某聯系被告人李某、黃某,三人合謀在手機應用市場上線該APP,在線投放海量侵權韓劇、韓國綜藝等影視劇作品
日前,江陰法院對熊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權罪一案宣判,熊某、李某、黃某、張某、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共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影視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熊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119萬元至13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在影視劇行業加大了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邏輯在于,通過保障產權人在前期的創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過市場得到回報,有了這樣的制度保障才能讓人們放心地投入到創造性勞動中,社會才能不斷地通過創新獲得長足的發展和進步。如果發明創造者在付出長期、艱辛的投入后研發出來的成果,在投入市場后可以被隨意復制,對原創力是巨大的打擊和傷害,不利于社會的發展進步。
具體到本案來說,這些影視劇的產生,凝聚了大量的創作投入,從劇本創作、拍攝、后期制作、宣發投放,都需要極高的成本,而熊某等人擅自將這些影視劇上傳到APP供大家免費觀看,后以插入廣告的方式謀取利益,使得影視劇的權利人無法獲得合理回報,不僅給知識產權的合法權利人帶來經濟損失,也傷害了創作的積極性,如果不加以制止,高品質的智力成果會逐漸減少,不利于人們享受豐富的精神生活。
對于以傳播作品盈利的互聯網經營者而言,不論是以觀看付費、付會員費等直接方式,還是以通過免費觀看獲取流量變現的方式,均需要確保自己對提供的作品享有相應權利,尤其是網絡傳播權。在此,也呼吁廣大網友自覺抵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支持正版,拒絕盜版,保護人類創造力!
知識鏈接
01外國作品是否受法律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1886年,關于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制定,我國與韓國均是簽約國,只要是該公約的簽約國,其國民的作品均可以在我國尋求著作權保護。
02法律保護作品權利人的哪些權利?
著作權除了常見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外,還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與我們生活越來越密切、隨時隨地都能遇見,我們在相關網站、手機APP中點播視頻都涉及到信息網絡傳播權。